五爪金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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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记:恋情公开了?p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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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默默的,在心里为你写下了爱情的诗篇。有你,我很心满意足,我不要来生的誓言,我只要在有生的年华里都有你的陪伴,握紧你的手,快乐的陪你去坎坷。为你守候的每一天都是我幸运的日子,就算你有一天变落魄,就算你老的不能动,我想我还是会挽着你一起在夕阳下看日落。


不久前,上海市闵行区发生的“钓鱼式执法”事件余波未平,仅仅时隔一个月,19岁的河南来沪打工小伙孙中界也经历了相似遭遇。为自证清白,他挥起菜刀,砍下自己的左手小指。而如果此类行为引起行*诉讼,在上海市没有律师愿意出任原告代理人,因为律师们了解到,尽管专家学者一致质疑,但法院在去年夏天还是与上海市交通行*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形成了一个审理出租汽车管理行*案件的内部规定,支持行*机关的做法。(10月19日《法制》)“钓鱼执法”让人惶恐和气愤,法院与行*部门的“约定”则让人有气没处撒,彻底无力。法院是对行*部门进行法制监督的重要部门,行*诉讼则是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伸张权利的主要法律途径,通过行*诉讼,法院可以有效纠正行*执法行为,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*行为侵害。而如果法院与行*部门事先就某项存有极大争议的执法行为达成共识,那么就意味着,因该执法行为引起的行*诉讼的结果已经预先固定,当事人必然败诉,当事人的行*诉讼之路已经预先被堵死,纵起诉亦属徒劳。法院之所以与行*部门达成内部规定,主要原因是法律就该项执法行为的规定缺位,如果法律规定足够健全完善,法院与有关行*部门根本就没有达成内部规定的必要,更没有达成内部规定的操作空间。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就“钓鱼执法”作出明确详尽的禁止性规定,只有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*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57条规定,以利诱、欺诈、胁迫、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。但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含糊,缺乏针对性,在实际操作中,由于行*诉讼证据由被告方行*部门提供,行*部门在证明己方未采取利诱、欺诈等手段时占有明显优势,因此,依据此规定定性“钓鱼执法”极难。“钓鱼执法”害莫大焉,只有从立法环节入手对“钓鱼执法”进行明确详尽的禁止性规定,从法律源头进行封堵,才能根除这一执法怪胎。□李英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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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4、敏而好学,不耻下问。孔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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